衢州市紫荆东路商铺拍卖
衢州市紫荆东路商铺拍卖公告
受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委托,定于2013年11月30日10时在衢州市西安路21号嘉泰大楼会议室举行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衢州市紫荆东路126、128、130、132、134、138、142、144、148号九处商铺。126、128、130、132号每处建筑面积:78.56 m2,起拍价42.4万,保证金2.2万;134号建筑面积:52.12 m2,起拍价21.6万元,保证金1.1万;138、144号每处建筑面积:81.25 m2 ,起拍价40万,保证金2万;142、148号每处建筑面积52.59m2 ,起拍价25.6万,保证金1.3万。
二、展示及咨询报名:即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16时止接受咨询、勘察标的并提供相关资料。标的展示在衢州市紫荆东路,有意竞买者须在2013年11月29日16时前向指定账户(户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户行:广发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6851601009901)缴纳保证金,后凭有效证件及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进帐单凭证到嘉泰大楼会议室办理报名竞买手续。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保证金不计息)。
鲍建民及所有合法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报名时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未参与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未尽事宜请来人来电咨询。联系电话:吴先生 0571--87083931、13805711497。衢州市工商局 监督电话:0571-3019628
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租金收取清单
序
号
标的名称
证载建筑面积(平方米)
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2014年2月20日起的年租金(元)
1
浙江省衢州市紫荆东路126号
78.56
12.9
3717
2
浙江省衢州市紫荆东路128号
78.56
12.9
3717
3
浙江省衢州市紫荆东路130号
78.56
12.9
3717
4
浙江省衢州市紫荆东路132号
78.56
12.9
3717
5
浙江省衢州市紫荆东路134号
52.12
8.6
2466
6
浙江省衢州市紫荆东路138号
81.25
13.4
3845
7
浙江省衢州市紫荆东路142号
52.59
8.6
2489
8
浙江省衢州市紫荆东路144号
81.25
13.4
3845
9
浙江省衢州市紫荆东路148号
52.59
8.6
2489
备注:
买受人自2014年2月20日至2024年2月19日按上述租金收取清单,每年自行向鲍建民收取租金,直至2024年2月19日结束后,买受人自行对房产进行交接。2024年2月19日前买受人若要自行使用的,自行与鲍建民协商租赁及租金交付事宜。
浙江省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拍卖规则
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委托,公开拍卖以下拍品(详见拍品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特制定本拍卖规则,请各位竞买人认真阅读,并予以遵守:
一、拍卖人的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1 适用范围
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人举办的有关标的拍卖活动的人,均应阅读、理解并遵守本规则。
2 定义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2.1 委托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2 拍卖人:指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3 优先购买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的特定人。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2.4 竞买人:指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2.5 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包含优先购买权人。
2.6 买受人:指在拍卖人举办的关于拍卖标的拍卖会上以成交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7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予以拍卖的所列示的标的。
2.8 保留价:指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2.9 成交价:指拍卖师以落槌或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成交价的数额以《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数额为准。
2.10 参考价:指在拍卖人发布的有关拍卖标的的宣传、说明材料内载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可能与成交价有重大差额,拍卖人不保证参考价与成交价的一致性。
2.11 起拍价:指由拍卖师在拍卖开始前宣布的拍卖标的的拍卖价格。起拍价可能高于或低于保留价。
2.12 竞拍保证金:指竞买人在参加现场竞买前向拍卖人交纳的保证在拍卖成交后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担保资金。
2.13 竞价号牌:指竞买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领取的代表竞买人具有参加现场竞买资格的号牌。竞价号牌是代表竞买人资格及其应价的标志,每场拍卖会中竞价牌的号码具有唯一性。
3.1 拍卖师将在现场宣布本次拍卖具体的优先购买权人。
3.2 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标的的买卖合同,已按照成交价及本规则规定的交易条件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的买受人。
3.3 本规则的规定,构成拍卖人(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相应条款。本规则的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标的的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
3.4 凡参加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拍卖人在此声明,本次拍卖的拍卖标的,可能存在未告知的瑕疵、缺陷或风险,由此引起的一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或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6 展示拍卖标的
6.1 拍卖人将于拍卖公告发布后披露拍卖标的的相关信息。
6.2 竞买人应按拍卖公告的规定到指定地点查阅标的拍卖文件并办理竞买手续。
7 竞买人报名和资格审核
7.1 竞买报名。竞买人应按拍卖公告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向拍卖人报名竞买拍卖标的。个人竞买人报名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企业竞买人报名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他人竞买须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被代理人有效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竞买人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国资委(局)或经贸委(局)或其他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的,其代理人为个人的,个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代理人为企业法人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7.2竞买人资格审核。拍卖人根据本规则对竞买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认可或否决竞买人的竞买资格。认可后发现竞买人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拍卖人有权随时撤销其竞买资格,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8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任何时间书面通知拍卖人撤回部分或全部拍卖标的,竞买人不得因此要求委托人或拍卖人承担任何责任。
9 竞价号牌的发放和领取
9.1 发放竞价号牌条件。竞买人足额交纳竞拍保证金、签署并向拍卖人提交《拍卖规则》、《竞买协议书》后,方能领取竞价号牌,否则视为竞买人放弃竞买资格。
9.2 发牌时间和地点。拍卖人在拍卖会当日现场向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发竞价号牌。
9.3 竞买人的自己行为。除非在拍卖日前,经拍卖人书面认可某一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另一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一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9.4 同意遵守本规则。竞买人一旦取得竞价号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
10 竞拍保证金
10.1 竞拍保证金的交纳。竞买人须向拍卖人指定账户交纳竞拍保证金。竞买人未在领取竞价号牌前足额交纳竞拍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买资格。
10.2 竞拍保证金的数额。竞拍保证金的数额见拍卖公告。
10.3 竞拍保证金的返还。竞买人未成为买受人的,委托人将在拍卖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该竞买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
11 拍卖人的选择权
拍卖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拒绝与拍卖无关人员参加拍卖会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12 异常情况处理
如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拍卖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拍卖人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13 现场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师在拍卖会开始前宣布现场拍卖规则。竞买人应自行承担因违反现场拍卖规则所造成的损害或风险。
14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拍卖人提高或降低加价幅度、拒绝任何无效竞价,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15 现场竞拍
15.1 准时入场。竞买人取得现场竞买资格后应准时进入拍卖会场,否则视为放弃竞买。
15.2 竞买纪律。竞买人在拍卖会场内不得喧哗,不得影响拍卖会的正常进行,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买或应价,不得阻挠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一经发现,拍卖师有权决定取消其竞买资格。
15.3 拍卖方式。本规则所称的拍卖为有保留价增价拍卖。
15.4 应价方式。拍卖开始,拍卖师从起拍价开始报价后,竞买人举号牌即为应价。
15.5 应价的效力。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或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竞买人应价低于加价幅度时,该应价无效。
15.6 拍卖成交。竞买人应价,拍卖师以此为基础叫价,经三声叫价仍无人应价时:
17.6.1如本次拍卖没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成交,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标的债权的买卖合同合法生效。其中,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委托人成为出卖人。
17.6.2如本次拍卖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师将现场征询优先购买权人是否买受:
A:如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不买受或不作表示的,拍卖成交,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标的债权的买卖合同合法生效。其中,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委托人成为出卖人。
B:如一个或数个(两个或两个以上,下同)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买受的,所有竞买人及所有优先购买权人可继续应价,并按下述规则决定胜出竞买人或优先购买权人:
(1)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表示买受的优先购买权人,数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
(2)如有更高应价,拍卖师再次征询优先购买权人是否买受(该应价由优先购买权人作出的,自动视为表示买受)并按上述规则确定胜出竞买人或优先购买权人。
(3)胜出竞买人或优先购买权人一经确定,拍卖成交,即表明该胜出竞买人或优先购买权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标的债权的买卖合同合法生效。其中,该胜出竞买人或优先购买权人成为买受人,委托人成为出卖人。
15.7 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标的的拍卖,竞买人不得提出异议。
16 《拍卖成交确认书》
16.1 成交确认。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16.2 签名。买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一栏上签名时,必须正确填写。代理人签名应在“代理人”一栏上签署。
16.3 效力。《拍卖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拍卖人、买受人、委托人各执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系买受人证明自己为标的的买受人的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否则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17
成交款及佣金的支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记录表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买受人的保证金转为履约定金,最后可冲抵拍卖成交款。拍卖成交款(现金或转帐)于2013年12月4日16时前划入银行账户(开户行:广发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6851601009901);佣金(现金或转帐)于2013年12月4日16时前划入浙江省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开户行:市建行高新支行;帐号:33001616735050013345),佣金比例为成交价的3% 。
18 其他
18.1 标题。本规则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规则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8.2 可分割。如果本规则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不影响本规则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8.3 调整。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本规则,竞买人不得提出异议。
18.4 解释权。本拍卖规则的解释权归拍卖人。
二、有关标的物的特别声明:
1、本次拍卖标的以展示的实物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的担保责任。房地产固定装修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可能存在的损坏情况,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自行察勘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拍卖人所提供有关房屋建筑物面积及清单仅供竞买人参考,房产实际建筑面积以过户时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房地产过户登记时可能存在的面积等差异的责任,同时不承担房产质量及其它瑕疵的担保责任,如因测绘调整引起的房地产面积差异,均不影响本次拍卖成交价格。房产固定装修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对可能存在的损坏情况,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自行察勘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房地产有质量或其他瑕疵的,不影响成交价格,委托人和拍卖人也不承担房屋瑕疵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3、上述拍卖清单所列的九套商铺2009年抵给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之前,原债务人衢州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2月出租给鲍建民,租期20年(详见租赁合同)。2014年2月19日钱租金已支付于原债务人,2014年2月20日起,各个标的的买受人根据下列《租金收取清单》自行向鲍建民收取租金;同时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每个标的的买受人在2024年2月19日前,每个标的的腾退、租赁关系及租金的支付自行与鲍建民协商解决,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涉。拍卖清单中现使用人的租赁情况不详,买受人自行了解,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委托人和拍卖人不做任何承诺。
4、部分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因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原因不能或者可能会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自负,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此不作任何肯定性的承诺。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和佣金后,待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相关权证及过户资料后视同移交完毕,交付后由买受人自行提取并办理过户的一切手续。
6、因拍品是不动产,成交价款中不包括买受人在办理拍品权属变更手续所发生的关联费用和办理水、电、煤等过户申请手续所发生的关联费用。
7、拍卖标的在办理权属变更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税费(含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承当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权证费、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其它一切税费及欠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费、通信费、排污费、卫生费等前期物业欠费亦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违约责任: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成交款及佣金,逾期未支付成交款项的视为违约,本公司有权重新拍卖。
2、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前次拍卖中所产生的佣金,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本公司可以直接从其预缴的保证金中扣除。如逾期支付价款及佣金经委托人同意、不重新拍卖的,则由买受人加倍支付按法律规定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提。
四、其它未尽事宜,请向本公司咨询。
五、衢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次拍卖实施监管,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有争议的,可向衢州市工商局举报。举报电话:0570-3019628
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三年 月 日
本竞买人已认真、仔细阅读本《拍卖规则》,对其意思表示已清楚明白。同意接受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愿意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特此签字确认。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竞买人同意并签字签字:
2013年 月 日
竞 买 协 议 书
拍卖人:浙江省国际商品拍卖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竞买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拍卖人受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于2013年11月30日10时在衢州市西安路21号嘉泰大楼会议室举行拍卖会。
拍卖标的:
拍卖 标的 |
地址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起拍价 (万元) |
参拍保证金(万元) |
1 |
衢州市紫荆东路126号 |
78.56 |
42.4 |
2.2 |
2 |
衢州市紫荆东路128号 |
78.56 |
42.4 |
2.2 |
3 |
衢州市紫荆东路130号 |
78.56 |
42.4 |
2.2 |
4 |
衢州市紫荆东路132号 |
78.56 |
42.4 |
2.2 |
5 |
衢州市紫荆东路134号 |
52.12 |
21.6 |
1.1 |
6 |
衢州市紫荆东路138号 |
81.25 |
40 |
2 |
7 |
衢州市紫荆东路142号 |
52.59 |
25.6 |
1.3 |
8 |
衢州市紫荆东路144号 |
81.25 |
40 |
2 |
9 |
衢州市紫荆东路148号 |
52.59 |
25.6 |
1.3 |
竞买人自愿报名参加标的( )拍卖会,并已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交纳拍卖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银行进账单凭证号码 。
二、如竞买不成,拍卖保证金由保证金开户银行依据“谁交款、退给谁”的原则,按照进账时的路径、银行账号三个工作日内统一退还保证金(不计息),收款人的户名和账号与原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一致。竞买人不需另行办理退付手续。
如拍卖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汇款无进帐的路径、银行账号的,按报名登记表所填的账户退还。
三、竞买人已收到本次拍卖会的《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租金收取清单》、原《房屋租赁协议》等所有拍卖文件,已仔细阅读并对其真实性、公正性、可靠性确信无异议,已签字确认。同意所有拍卖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内容表述及拍卖规则,接受拍卖文件的约束并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四、竞买人对拍卖标的已现场踏勘并作了认真调查,对拍卖标的情况(权属、占有使用、租赁、欠费情况等)进行详细的了解核实,对标的过户、办证所涉的税、费、瑕疵等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愿意接受标的现状及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享有瑕疵请求权,对自己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任何口头介绍、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承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规则的约定支付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
七、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成交款及佣金或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委托人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原拍卖中的佣金,及因买受人违约而重新拍卖导致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债权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拍卖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拍卖付款期限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上述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委托人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将依法追索法律责任。
八、拍卖结束后,竞买人如未能竞得拍卖标的,本协议自动失效,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依法通过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或提出执行行为监督的程序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拍卖人(签章): 竞买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公司地址:杭州市平海路58号平海旺角1101室-1106室 邮编:310006
联系方式:总经理:0571-87083931 业务部:0571-87083783 办公室:0571-87083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