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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1110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使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司法拍卖佣金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按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8%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2%;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二、对同一拍卖会有多个标的物分开拍卖,按每个标的物的成交价来支付佣金明显偏高的,委托法院可根据拍卖标的具体情况,按成交总价来确定佣金数额。

    三、标的较大的,对拍卖成交价超过起拍价的部分,可给予适当的额外佣金奖励。奖励比例委托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1%,总的佣金也不得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上限。

    四、对价值较大的标的物可进行佣金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1亿元以上的标的物应当招标。具体佣金招标工作由各中院司法鉴定处办理。

    五、201121以后委托拍卖的,执行本规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拍卖  佣金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省商务厅、省拍卖行业协会

    (共印180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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